(2012)浙台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30
案件名称
侯金鹏与杨宝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侯金鹏,杨宝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民申字第2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侯金鹏。委托代理人:王国峰。委托代理人:王迎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宝国。委托代理人:王敏。再审申请人侯金鹏因与被申请人杨宝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1)台黄商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侯金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林 海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