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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白素珍与吴伯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素珍,吴伯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653号原告:白素珍。被告:吴伯尝。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素珍与被告吴伯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素珍撤回对被告吴伯尝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汪迪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