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汝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816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范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雄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