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816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范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雄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