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厦门市思明区欢乐星休闲娱乐城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店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欢乐星休闲娱乐城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思明区欢乐星休闲娱乐城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店。负责人:洪熙,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向阳,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兴元,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欢乐星休闲娱乐城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5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欢乐星休闲娱乐城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店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欢乐星休闲娱乐城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店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欢乐星休闲娱乐城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店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欢乐星休闲娱乐城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谭 颖代理审判员 姜 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