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终字第16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天极利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靳欢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极利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靳欢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6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极利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贡院头条5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忻天贵,男,1953年5月5日出生,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苗圃西里5号楼42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欢庆,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天极利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9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北京天极利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天极利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天极利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天极利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天极利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代理审判员 陈雷代理审判员 宋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