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李运梅与苍山县苍山县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方敬开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梅,苍山县苍山县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方敬开,苍山县金陵镇北城社区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李运梅,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华,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苍山县苍山县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左付华,村委主任。被告方敬开,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苍山县金陵镇北城社区。负责人麻付全。原告李运梅诉被告苍山县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方敬开、苍山县金陵镇北城社区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运梅及委托代理人赵华,被告苍山县苍山县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左付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苍山县金陵镇北城社区负责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李运梅撤回对被告方敬开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运梅诉称,2010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前月庄村委会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一份,用于建设冷库,双方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原告备齐建筑材料进行建设时,因被告授意终止施工,所准备的建筑材料被被告用于开发社区楼房使用。经协商折价计算,被告于2011年3月16日出具证明欠原告35万元,并承诺及时偿还,否则以沿街楼房抵押。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苍山县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苍山县金陵镇北城社区支付原告欠款3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苍山县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方敬开是苍山县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上届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当时欠原告35万元被告不清楚,被告法定代表人左付华上任后,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才知道这个事情。方敬开所写欠原告建筑材料的钱用在被告建设本村旧村改造的小区上了,这个钱应该由被告建设小区的专项资金予以偿还。被告苍山县金陵镇北城社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原告与苍山县卞庄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方敬开商讨投资建冷库的事情,2010年2月2日,原告与苍山县卞庄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一份,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准备砖头、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共花费35万元左右。2010年3月3日,原告委托其堂弟李亚明带领30名工人准备施工,由于苍山县卞庄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原因,致使无法施工,建筑材料一直放在工地。后来这些建筑材料被被告用在本村旧村改造的小区上。经原告与村委负责人方敬开的协商,2011年3月16日方敬开以村委的名义出具书面材料一份“关于南京李运梅09年12月来我村投资建设冷库一事,当时已建好院子,手续已办好,等待开工。于2010年11月份被村委建设沿街使用,﹤水泥、沙、砖﹥其中价值叁拾伍万元。当时开发商用了一部分。现还存一部分,等上级补助款到位后,立即偿还李运梅叁拾伍万元人民币。如果没有现金及时偿还,以沿街楼一套相抵。苍山县卞庄镇前月庄村委,2011年3月6日,方敬开。”。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2011年,由于乡镇区域规划,前月庄村由之前归属于卞庄镇,划为金陵镇。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的陈述、征地协议书、方敬开出具的书面材料一份等材料为据,经庭审质证后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已收录在案。本院认为,方敬开作为被告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的上一届法定代表人,其在职期间所从事的与村委有关的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应由村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苍山县苍山县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将原告购买的建筑材料用作村委旧村改造小区的建设上,被告苍山县苍山县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材料一份予以证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被告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苍山县金陵镇北城社区没有登记备案,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苍山县金陵镇北城社区的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苍山县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李运梅欠款3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苍山县金陵镇前月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明涛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孙延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成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