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12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任卫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任卫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2777号原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31—1,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代育松,职务董事长。委托人代理人段小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任卫平。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的原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卫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昌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