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陈彬、魏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陈彬,魏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5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负责人:肖万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宇丽,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彬,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魏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陈彬、魏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东明人民陪审员 郝铁军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