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席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席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993号原告东营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惠州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67453051-8。法定代表人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燕霞,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永飞,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志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席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