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金晓华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阮荣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金晓华,阮荣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岑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晓华。原审被告:阮荣耀。上诉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晓华、原审被告阮荣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