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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二初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407-2号申请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其在农行秀安支行的存款23.4万元作担保。本院于2013年3月8日冻结了担保款。后因超标的保全问题,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偿请求。冻结期限届满后,本院于同年9月6日继续冻结。现因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并已履行完毕,双方均同意解除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其在农行南宁秀安支行20×××0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3.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柳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