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调确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新旺、李德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白河营销服务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新旺,李德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白河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调确字第00022号申请人陈新旺。申请人李德荣。委托代理人柯常志。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白河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胡诗雄。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陈新旺、李德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白河营销服务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郑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新旺、李德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白河营销服务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9日经西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德荣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检查费、医疗费由陈新旺承担(已付清)。二、陈新旺一次性赔偿李德荣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法律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陆万(¥60000.00)元整。三、李德荣及其家人自收到上述赔偿金后,不得再就此事向陈新旺索要其他任何费用,本次事故民事调解全部终结。四、柯常志有义务协助陈新旺提供各类票据。五、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本协议效力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新旺、申请人李德荣、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白河营销服务部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承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