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4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布莱希尔顿鞋业有限公司与陈立新、陈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布莱希尔顿鞋业有限公司,陈立新,陈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4843号原告广州市布莱希尔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蔡长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宗全、戴剑南,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新,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陈克成,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布莱希尔顿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新、陈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布莱希尔顿鞋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布莱希尔顿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剑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连博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