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2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29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曹家堡村。法定代表人魏民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66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4号西组团11号中国广厦三层。负责人金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回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银行存款75196.74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民提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执行依据已不存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扣除执行费21939元,将剩余的53257.74元返还至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三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宏执行员 吕海军执行员 王治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佘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