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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行非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卫生局与刘娴卫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卫生局,刘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松行非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若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华,哈尔滨市卫生监督所干部。被执行人刘娴,公民身份号码×××,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盛世桃源国商会馆业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5月10日对刘娴作出的哈卫公罚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市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哈尔滨市卫生局作出的哈卫公罚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志兵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越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