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8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济茂与被告杨宁、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济茂,杨宁,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123号原告:韩济茂,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婷婷,胶南大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宁,男,汉族,住黄岛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济茂与被告杨宁、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济茂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济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济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方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