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明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明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陵洲路三段22号。法定代表人曾映红,理事长。被告黄明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明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阳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