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于爱民,滦县滦州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继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彦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