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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汤有发与程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有发,程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汤有发。被告程诚。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有发诉被告程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有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有发撤回对被告程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