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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辖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汤兴珍与苏士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兴珍,苏士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辖初字第44号原告汤兴珍,女,1929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庭生,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士福,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士祥,南京市玄武区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兴珍与被告苏士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苏士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雨花台区龙飞路*号**幢*单元***室房屋,位于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士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苏士福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闻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