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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民初字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2013)道民初字第1258号唐满姣与何上林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满姣,何上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民初字1258号原告唐满姣,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XXXXXX。被告何上林,男,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农民,住湖南省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满姣与被告何上林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满姣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满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满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满姣负担。审 判 员  曾健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