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民初字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2013)道民初字第1258号唐满姣与何上林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满姣,何上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民初字1258号原告唐满姣,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XXXXXX。被告何上林,男,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农民,住湖南省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满姣与被告何上林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满姣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满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满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满姣负担。审 判 员 曾健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