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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仁智与被执行人姚文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仁智,姚文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覃仁智。被执行人姚文汉。申请执行人覃仁智与被执行人姚文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劳动报酬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2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只需给付法律服务费3000元,并���愿放弃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4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