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骆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1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碧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骆某从珠海市珠海大桥附近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骆某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11月20日被遣返回珠海,同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伍日。2013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骆某从珠海市横琴附近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同年9月19日,被告人骆某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9月23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审查经过,户籍证明,澳门治安警察局遣返资料,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骆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