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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文政与被执行人姜秀艳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政,姜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288号申请执行人姜文政,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姜秀艳,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姜文政与被执行人姜秀艳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隆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文政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姜文政履行给付0.1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6)隆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   云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