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平安、王香、刘线拴、张新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平安,王香,刘线拴,张新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126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0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中段信达中段信达世纪城。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平安,男。被告王香,女,系被告何平安之妻。被告刘线拴,男。被告张新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平安、王香、刘线拴、张新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