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象民催字第7号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南宁XX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象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广西南宁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茶花园路6-1号南湖翠苑8层0826号房。法定代表人覃XX。申请人广西南宁XX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没有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桂林XX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柳州市XX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全称为桂林银行总行清算中心,票据号码为3130005222337188,出票金额为40786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0日,经背书后目前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苏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兼书 记员 蒙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