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立群彩钢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立群彩钢加工有限公司,王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589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立群彩钢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立群。委托代理人:刘丽。被执行人:王庆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立群彩钢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庆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偿还原告桦甸市立群彩钢加工有限公司彩钢瓦款12,000.00元;二、被告王庆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桦甸市立群彩钢加工有限公司利息44元(利息从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7月17日);2014年7月18日至本判决该项确定的给付之日利息,按年利率6.00%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桦甸市立群彩钢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王庆波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王庆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11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