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润梓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符庆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润梓特化工有限公司,符庆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623号原告东营市润梓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苏王村。法定代表人苏海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符庆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润梓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庆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润梓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润梓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8元,保全费3170元,应收取8625元,由原告东营市润梓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