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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本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本仁。被执行人张其军。被执行人姜兴勇。被执行人刘玉军。被执行人王召江。本院作出的(2011)垦胜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本仁、张其军、姜兴勇、刘玉军、王召江至今未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召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成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