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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蔡子亮诉黄木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子亮,黄木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4138号原告蔡子亮,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木材,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蔡子亮与被告黄木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清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子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木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子亮诉称,2013年2月19日10时30分许,原告驾驶闽C72N**小型轿车由东田往南安方向行驶,至305县道45公里950米处时,对前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与横穿道路的由黄木材驾驶的闽05-211**号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南安市交警大队南公东田认字(2013)第5E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因本交通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备件费、车辆施救拖车费共计11946元。被告黄木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10时30分许,原告蔡子亮驾驶闽C72N**小型轿车由东田往南安方向行驶,至305县道45公里950米处时,与横过道路的由被告黄木材驾驶的闽05-211**号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南安市公安局东田派出所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事故应负同等责任。原告因维修在事故中受损的车辆,支出维修备件费人民币21292元、施救拖车费人民币700元,共计人民币2199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两张税务发票、机动车辆估损清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不清楚被告对其肇事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原告暂不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原告同意另行处理,本案中只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本案损失的50%,即人民币9996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南安市公安局东田派出所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该认定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在本案事故中各自过错程度的依据,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蔡子亮暂不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同意另行处理,本案中只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本案损失的50%,即人民币9996元,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黄木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木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蔡子亮赔偿款人民币9996元;二、驳回原告蔡子亮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黄木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佳宝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