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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法定代表人陆志良,董事长。被告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宝虢路。法定代表人赵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29元减半收取18614.5元由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审判长  郑晓梅审判员  崔宝林审判员  李宝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