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张冬秀与卫才学、卫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秀,卫才学,卫才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514号原告张冬秀,女,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卫才学,男,194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卫才进,男,194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叶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秀诉被告卫才学、卫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冬秀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冬秀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冬秀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凯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