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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冯叶。被告:冯某乙。委托代理人:范国俊。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甲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