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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8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骆明江与重庆市万州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明江,重庆市万州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8155号原告骆明江。委托代理邵安会,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乌龙池171号春天花园20幢,组织机构代码70930595-2。负责人张吉发,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917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2390-2。负责人韩学川,经理。原告骆明江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骆明江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明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骆明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君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