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姜治国与张伟、蒋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治国;张伟;蒋银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姜治国,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周秀兰,女,3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被告张伟,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蒋银花,女,38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被告张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治国诉被告张伟、蒋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治国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姜治国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杨荣方人民陪审员 葛学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