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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北京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初字第3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其东,北京谢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法定代表人郁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某,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西城人社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之夫孙某某于2003年1月11日去世。庭审中原告张某某出示了2001年6月10日孙某某向被告西城人社局提交的参保申请书,该申请书记载着如下内容:”......因患多种疾病,有诊断书,所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特申请基本养老金制并享受......养老保险制。申请人孙某某......”另,原告张某某还出示了证人杨×的证人证言,该证言内容如下:”2002年5月我和张某某一块到西城职介(西四三条)给孙某某办理参保缴费职介人员不给张某某办理,他们不如实告诉具体办理情况,只问孙某某的情况后说,男同志超过45岁,91年辞职之前不计算工龄,不给张某某开调档公函手续。说等政策下来再办,我看张某某很无耐,没有办法,政策不允许只能等着吧。我可以证明此事。证明人杨×......”。此次起诉,原告张某某的《行政诉状》载明其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不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不与孙某某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建立个人账户的行为违法”。被告于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中记载着如下内容:”......答辩人: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答辩人:张某某......二、被答辩人的行政诉讼请求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依被答辩人在行政诉讼起诉书中所述,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时间为1999年至2003年期间,且行为发生之时被答辩人已明确知悉(见证据2)。被答辩人于2013年5月29日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出法定诉讼期限......”。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提起诉讼的,亦应受到起诉期限规定的限制。本案中原告张某某自认孙某某于2001年6月10日即已向被告提交了参保申请书要求参保,其于2013年5月29日才针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上述有关2年及5年的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对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振人民陪审员  张汝建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