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海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志青与被执行人宋治国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海执字第223号吴志青与宋治国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作出的(2013)大海东事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海事法院(2012)大海东事初字第3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玉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崇弟大连海事法院询问笔录时间:2013年11月19日地点:东港法庭法庭人员:孙玉传、毕崇弟案号:(2013)大海执字第116号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申请人:吴志清。?今天将你找到法庭,就你申请执行雷东的(2013)大海执字第223号案件询问相关情况。:好的。?根据法律规定,你方应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你是否了解相关线索?:被执行人有买卖,我们也不知道他的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我们在了解一下把情况搞清楚了再向法院报告。?好的。你对此案的执行还有什么打算?:我请求法院给我们延期执行,以便我能够找到他们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等他们出狱以后有能力了再予以执行。?好的。你们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谢谢法院。?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看下笔录,无误签字。:没有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