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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任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吴XX,女,生于1983年3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胡家庙镇沟里村061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XX,男,生于1983年5月5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委托代理人杨XX,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在庭前以念及两女儿年幼,不愿继续请求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党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