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任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吴XX,女,生于1983年3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胡家庙镇沟里村061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XX,男,生于1983年5月5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委托代理人杨XX,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在庭前以念及两女儿年幼,不愿继续请求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党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