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费执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夫军与高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夫军,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费执字第1410号申请执行人李夫军,居民。被执行人高磊,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费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以(2011)费执字第1410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高亲才所有的鲁Q×××××吉利牌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亲才所有的鲁Q×××××吉利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杰审 判 员 戴德祥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姬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