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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3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周兰与李自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兰,李自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396-2号原告:周兰。被告:李自力。原告周兰诉被告李自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林独任审判。本案定于2013年11月19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周兰直至当日下午3时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兰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