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珍与被告西安澜和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节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西安澜和化工有限公司,李军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92号原告刘玉珍,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随昌,男,汉族。被告西安澜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奎,总经理。被告李军奎,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珍与被告西安澜和化工有限公司、李军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判员 赵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