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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故意伤害罪,陈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路刑初字第112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2011年5月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卢修永。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3)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卢修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与“阿志”、“冰冰”(均另案处理)结伙,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希尔顿大酒店一楼中福在线北侧的人行道上因讨要赌债与徐某乙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对徐某乙进行殴打,致徐某乙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徐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病历材料、归案经过、劣迹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10年下半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租用台州市路桥区希尔顿大酒店棋牌室房间,以搓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并雇佣陈荣(另案处理)为赌场记账。期间,赌场共开设13天15场余次,共获利1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乙、张某甲、陈某乙、杨某、张某乙、李从富、江根友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目无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且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对开设赌场罪能当庭认罪,依法对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对开设赌场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无前科等情节,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仙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 娟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