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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璐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