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69号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荷中环大厦2-5-E室。法定代表人:高红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治银,女。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476号。负责人:潘承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卫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整减半收取,641元整由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