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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兆良与申道林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良,申道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皋石民初字第0811号原告:杨兆良。被告:申道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兆良与被告申道林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兆良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兆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兆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兆良负担。审 判 员  沙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池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