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爱莲与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莲,陈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303号原告刘爱莲,女。委托代理人杨思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莲诉被告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莲于2013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口头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爱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卓亚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