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692号原告蒲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蒲兵,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