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汤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钟根松与许芳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根松,许芳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钟根松,委托代理人:施丽。被告:许芳达,委托代理人:陈旭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根松诉被告许芳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许芳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根松撤回对被告许芳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根松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