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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永余米厂与兰溪市新世纪饲料有限公司、黄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溪市新世纪饲料有限公司,黄建荣,金华市婺城区永余米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新世纪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荣。委托代理人:洪旭东。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永余米厂。负责人:滕永余。上诉人兰溪市新世纪饲料有限公司、黄建荣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永余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商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兰溪市新世纪饲料有限公司、黄建荣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兰溪市新世纪饲料有限公司、黄建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商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