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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素琴与徐炎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琴,徐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1871号申请人:张素琴,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开平市赤水镇和安村海棠街**号。被执行人徐炎强,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开平市荻海思明路*号***房。本院在执行张素琴与徐炎强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日履行1618元给申请人,并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人申请本院对本案据以执行的(2013)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关炳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